房產稅每年都交還是只交一次
房產稅每年都交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》第七條明確規定:房產稅按年征收、分期繳納。房產稅是每年征收,有的地方是一年分兩次征收,也有每年一次性征收,比如5月交上半年的稅,10月交下半年的稅,也可以5月的時候一次交清。
房產稅收取計算方法
房產稅的計算方法分為兩種,一種是從價計征,一種是從租計征。
1、從價計征
從價計征是按房產的原值減除一定比例后的余值計征,其公式為:應納稅額=應稅房產原值×(1-扣除比例)×年稅率1.2%。
2、從租計征
從租計征是按房產的租金收入計征,其公式為:應納稅額=租金收入×12%;
個人出租住房的租金收入計征,其公式為:應納稅額=房產租金收入×4%。
房產稅征收范圍
1、房產稅的征收范圍為城市、縣城、建制鎮和工礦區(不包括農村)的房屋。
2、獨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,如圍墻、煙囪、水塔、菜窖、室外游泳池等不屬于房產稅的征稅對象。
3、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的商品房,在出售前,不征收房產稅,但對出售前房產稅開發企業“已使用或出租、出借”的商品房應按規定征收房產稅。
房產稅的納稅人
房產稅的納稅人是指在我國城市、縣城、建制鎮和工礦區內擁有房屋產權的單位和個人。具體包括:
1、產權屬于國家所有的,其“經營管理的單位”為納稅人;產權屬于集體和個人的,集體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。
2、產權出典的,“承典人”為納稅人。提示:房產出租的,房產產權所有人(出租人)為納稅人。
3、產權所有人、承典人均不在房產所在地的,房產“代管人或者使用人”為納稅人。
4、產權未確定以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,房產“代管人或者使用人”為納稅人。
5、納稅單位和個人無租使用房產管理部門、免稅單位及納稅單位的房產,由“使用人”(納稅單位和個人)代為繳納房產稅。
6、對居民住宅區內業主共有的經營性房產,由實際經營(包括自營和出租)的“代管人或使用人”繳納房產稅。